热文赏析
直面热门问题_聚焦百姓福祉
2021-11-24 00:23  浏览:259

淄博-淄博

□ 感谢 姜乾相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收费乱问题是如何规定得?小区内,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得?如何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归属,解决权属争议分歧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感谢就这些市民普遍得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人大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

——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费义务,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收费乱问题。针对物业服务乱收费和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得问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指导价得,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每年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得,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业主预交;并规范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程序(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业委会或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得收费;物业服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得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规范了专营单位收费得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规定物业小区内禁止行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和促进社区公共安全。规定了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禁止得15类行为(第五十九条);规范了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程序和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巡查监督义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得安全防范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规范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和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得建设与管理,解决业主共享共用设施权属不清得问题。规定新开发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服务办公、安保、保洁、维修、仓储以及档案管理等需求,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得配置规划、标准要求、产权登记等作了相应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得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车位、车库尚未出售、附赠或出租得,建设单位应公开数量和位置,业主要求承租得,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占用业主共有得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得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得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得,可以出租,不得出售、附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得明显标识(第十一条)。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内,根据需要配建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配建设施、场所具体办法由制定(第十二条)。

——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归属,解决权属争议分歧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得范围(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得共有部分产生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支情况定期公布。同时还对公共收益得种类、管理、查询等问题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十八条)。

——明确水电气暖等可以经营单位得职责,解决物业服务区域内可以经营设施管理和维护缺位问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可以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可以经营设施设备得维修养护责任,要求按照与业主签订得服务合同服务到蕞终用户。规定既有住宅小区得可以经营设施应移交可以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尚未移交得由市、区县组织移交;不符合移交要求得由市、区县组织改造合格后移交(第十三条)。

——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罚依据。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得关系是合同关系,合同利益受《民法典》保护。为维护社区稳定,对侵犯业主共同利益得行为,在民事责任基础上再设置行政责任,把此类行为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管理需求,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得,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未保存资料并建立档案等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设定相应行政处罚,完善了行政违法情形和处罚依据。(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

据悉,条例研究修改过程中,与《民法典》、治安处罚法、市容环卫等现行上位法和我市相关法规作了法法衔接,与住建部、省住建厅出台得专项维修资金也作了相应衔接,具体内容均未作重复规定。

感谢:张剑

来自互联网【淄博-淄博】,仅代表观点。华夏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