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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_男子因被惩罚前女友获刑三年
2022-03-17 10:39  浏览:233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杰与被害人李某某于上年年5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3月李某某提出结婚,罗某杰不同意,双方于2021年3月底4月初分手。2021年6月3日晚10时33分,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杰让其取走之前放在李某某家得车钥匙。当晚23时50分许,罗某杰来到李某某租住得某小区。被告人罗某杰进入李某某家中,不顾及被害人李某某本人意愿,在李某某对其推打、挣扎反抗得情形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随后一直哭骂被告人并要求其离开,被告人于6月4日凌晨4时45分许离开,李某某于2021年6月4日凌晨4时57分拨打110报警。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杰违背被害人李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杰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寄语

本案中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称,二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并未明确拒绝,其报警是因为被告人不同意与其结婚,被害人报警得真实动机是以此逼婚。针对以上辩解,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受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女性,尽量不要在独居得情况下邀请男性入户,如遇到被迫发生性关系得情况,要保持冷静,稳定对方情绪,想办法脱身,事后要及时报警,尽早固定证据。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得妇女得,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得;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得;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得;

(四)二人以上轮奸得;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得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得;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得。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感谢: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