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生效的《淘宝规则》修订中,新增了“第五章 市场管理”章节。
新增的“市场管理”章节,包含市场管理措施及市场管理情形;同时,对违规情形的临时管控措施嵌入到各违规情形中。
新增的“市场管理”章节全文如下: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指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二) 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三) 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四) 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选择后展现;
(五) 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选择后展现;
(六) 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七) 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八) 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卖家参加淘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五十五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淘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淘宝根据卖家的好评率、店铺评分、退款率及纠纷退款率等,对低于淘宝指定标准的卖家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且给予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特殊市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卖家应遵守并严格履行与买家之间的约定。除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外,淘宝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表示缺货或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最低需向买家赔偿实际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超过一百元。
第五十八条 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对近九十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且未成交的商品,淘宝网将定期进行下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各要素应真实合理,且应与商品本身相符。
淘宝对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卖家给予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
1、所发布商品一口价与描述价格严重不符的;
2、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的;
3、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4、通过拆分数量、单位等规避搜索单一维度排序规则的。
导语: 新增的“市场管理”章节,包含市场管理措施及市场管理情形;同时,对违规情形的临时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