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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程序
2018-06-16 07:59  浏览:330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协议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次序。我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一、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是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提议。”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团;2.全国;3.全国各专门;4.;5.军事;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个专门;3.;4.军事;5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7.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就是及其常委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全国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进行审议。3.法律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2.听取法律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三、法律案的通过

  通过法律案,是指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三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决定着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在我国,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宪法的修正以全国全体代表的三份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就是将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宪法规定有根据全国或者全国常务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在中国,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及其常委会。法律的制定过程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提出法律案。这是法律制定的第一道程序。在过去20年的立法实践中,法律案约有30%是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由有关专门起草提出的;约有60%是由有关部门起草经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提出的;约有10%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起草提出的。虽然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向提出法律案,但在实践中,所有法律案都是先向常委会提出的,经常委会审议后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委会决定提请审议通过;二是,不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委会通过。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提出法律案;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法律案的审议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民意的过程,是法律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律案列入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后,首先在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或者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由有关的专门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有关专门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律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对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在报纸上公布,进行全民讨论。比如1998年,常委会就公布过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表决法律案。会议审议的法律案,是在常委会反复审议、修改的基础上,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的,所以一般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可交付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法律案经及其常委会通过后,由签署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在中国,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及其常委会。法律的制定过程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提出法律案。这是法律制定的第一道程序。在过去20年的立法实践中,法律案约有30%是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由有关专门起草提出的;约有60%是由有关部门起草经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提出的;约有10%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起草提出的。虽然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向提出法律案,但在实践中,所有法律案都是先向常委会提出的,经常委会审议后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委会决定提请审议通过;二是,不属于基本法律的,由常委会通过。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提出法律案;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法律案的审议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民意的过程,是法律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律案列入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后,首先在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或者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由有关的专门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有关专门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律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对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在报纸上公布,进行全民讨论。比如1998年,常委会就公布过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表决法律案。会议审议的法律案,是在常委会反复审议、修改的基础上,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的,所以一般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可交付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法律案经及其常委会通过后,由签署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