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证监会安徽发出对财达证券安徽营业部总经理 独轶的行政处罚,共计16万元。
这或许不算是新闻了,但编者以为案件的内容让人啼笑皆非,处罚结果并不算重,但或许能带来更多的思考。
独轶,男,1984年03月出生,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虽然独轶不在一、二线城市供职,但是在80后的人群中,能做到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的也算是人生赢家,不过就这份处罚的内容来看,这位人生赢家应该打个引号。
处罚理由:
1.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在编者看来, 独轶作为一券商营业部的总经理,所触犯的上述两条规则来看,应属故意,而且结果应当让所有人都不能满意。
1.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经查,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 张某 、 韩某 、 许某 、 徐某 、 长安某元 、 杨某兵 、 吴某月 、 金某春 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
尚不清楚这些 某某某 是不是要爱死你?还是恨疯了你?你对自己的表现也还满意?另外,在本人没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是想以身试法,体验人生?
2.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经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
试问独轶,是不是有一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切肤之痛,真的想问一句:你究竟要干什么?
好了,不管要做什么,总之,让人感觉其在任职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的行为真是匪夷所思,也请财达证券的管理者在日后用人的问题上小心谨慎。
根据查明事实,安徽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