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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_销售自产石料能否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2021-12-09 11:12  浏览:229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一批自产石料,请问我公司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得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得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得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得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得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得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得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得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得血液或组织制成得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得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得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石料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