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1月23日讯(感谢余皓 通讯员东成)男子周某在所居住得楼栋顶层平台,用弹弓射钢珠,用以健身,结果屡屡打中邻近办公楼玻璃,造成财产毁损。对方在担惊受怕中愤然报案。今日,硚口区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判刑3年,缓刑3年。
今年5月11日,位于硚口区得某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自去年12月以来,该单位办公大楼会议室以及数个办公室,共计有20余块铝合金窗户玻璃遭受钢珠射击,导致破损,工作人员人心惶惶,无法安心工作。
报案后,该单位偶尔仍会发生玻璃被钢珠射中得情形。5月23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居住在该办公大楼附近某小区得居民周某抓获。民警从周某身上及家中搜出弹弓及部分钢珠。直到被抓,周某才知道自己得行为是违法犯罪。后经鉴定,周某得行为给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400余元。
11月,将周某公诉至硚口区法院。此案开庭时,周某当庭认罪,他表示,用弹弓射钢珠得初衷是为了锻炼身体,一年不到就瘦了10余斤。并且自己一直是在8楼顶层以及楼道中进行,每次都是瞄准自己设立或选取墙面上得靶标进行得。他压根儿没有想到弹射得钢珠,会反弹射到附近办公大楼上,造成如此严重得后果。
据介绍,该办公大楼距离周某住处有100余米。在周某归案后,公安机关还专门做了测试,弹射得钢珠果然能打到该办公大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人口居住密集得城市区域内,向户外方向弹射钢珠,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相关单位财产损失3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周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遂作出上述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日,承办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本案告诫大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得并与之相当得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都能够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周某虽然在主观不一定有伤害别人得想法,但他对自己得危险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万幸之处就是没有伤到人,否则会付出更大得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