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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儿女义务还在
2018-01-15 05:34  浏览:185

夫妻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另一方,这样的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

从法律上讲,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与精神,无可非议。

但从我们自身来说,必须明白,子女拒养亲生父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命题。从以往的子女拒绝赡养离异父母的案例来看,大多是因为父母在离异之后,一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甚至有的是抛弃了一方和儿女,去无踪影,致使对方和儿女们的生活十分艰辛,以至于造成两代人之间亲情的断裂。虽然我们总是说血浓于水,但在长年的关系冷漠中,亲情也会变得越来越淡薄,甚至会因为失望感到愤恨乃至产生仇恨。

可以设想,如果老陈当初没有离婚,女儿拒绝赡养他的可能性并不大,对法院判决的抵触心理可能也没那么强烈。退一步说,如果在离婚之后,老陈能够多尽一些对女儿的抚养责任,仍然像以前一样对女儿进行关心,如今要求女儿赡养自己也会更理直气壮,女儿也会更容易接受。

法律可以判决女儿支付老人赡养费,可以判决女儿定期看望老人,但靠法律约束得来的赡养责任,里面少了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亲情。因为生硬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解不开内心的结。如果老人得到了钱,得到了程序上的看望,却得不到真心的交流,得不到发自心底的关怀,这仍然是亲情的悲哀。

子女不尽孝,我们要对其进行道德谴责,法律也会对其进行约束。但如果老人在年轻时只考虑眼前,老无所依了才想起子女来,这样的老人也有值得反思之处。

亲情也需要经营。人们应该懂得“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慎重对待婚姻,切实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唯其如此,类似的官司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