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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普法常识|法官是如何考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018-02-02 01:38  浏览:227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可分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好坏和有无和好可能三个方面。

一,婚姻基础的判断。婚姻基础分为三个指标。

一是结合的方式,主要反映该婚姻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还是受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实践中可要求主张受到了强迫的当事人负责举证,否则一般推定为当事人是自愿结婚的。

二是对结婚对象的了解程度,主要反映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经过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一时冲动草率结婚,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恋爱交往的时间来考察,在实践中可以一年的时间为基准,如果双方交往在一年以上,可认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固。

三是结婚动机和目的主要反映双方的结婚是否真心相爱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等其他目的,或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婚的。同时考虑到由于名单核对和匹配意识是中国婚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可以把婚前双方是否般配也作为影响婚姻感情的变量。

二、婚后感情好坏的评判。

一是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主要是结合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在实践中可从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亲密度交流程度来分析。

二是离婚时的感情现状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感情的状况,具体通过查明夫妻有分居分居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认定,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因感情问题已分居一年以上,则认为该段感情已出现较大裂痕,如果没有分居或分居还不到一年,则认为此时婚姻还有挽救的余地。

三是离婚原因,反映出夫妻冲突主要矛盾和争执的焦点,夫妻冲突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有无家庭暴力,夫妻争吵的频率是否存在婚外情,在实践中应对家庭暴力的程度以轻微伤为标准,如果存在一次轻微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夫妻争吵总数除以天数计算,结果如果平均每三天就有,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发展,如果一方或双方都存在婚外情,应认定对已婚夫妻感情发展非常不利。

三、有和好可能的评判。

一是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主要是看夫妻关系冲突及恶化的程度。

二是有无子女真的是系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

三是有无悔改和好行动,主要是有过错,一方有没有悔改的行动,是否向另一方提出希望和好的请求。

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评估,可以比较客观地揭示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