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1]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3] 自2015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废止。[4] 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5]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八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五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项
纳税申报(一般规定)
2018-03-25 23:46 浏览: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