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农 牧 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 肃 省 水 利 厅
甘 肃 省 林 业 厅
甘肃省旅游发展
甘农牧发〔2016〕260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项目建设
切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水利局、林业局、(文化)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甘办发〔2015〕50号)和领导关于通过项目建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批示精神,适应深化农村改革需要,结合我省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的工作要求,在综合分析各部门涉农项目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拟定了借助涉农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利用项目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2015年,省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明确了我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走资产盘活、资源开发、为农服务、项目带动和多元合作等模式路径,提出了财政、金融、项目、税收和土地等方面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为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
我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整体滞后,68%的村没有经营收入,大多数村不具备依靠自有资金投资开发经营项目的能力,尤其缺乏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具体抓手。选择适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能够带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涉农项目,通过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是发展壮大我省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引领、产业带动的重要意义,将涉农项目建设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涉农项目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增加经营性项目,形成能够逐年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良性增长机制。
二、认真遴选能够有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对本地区涉农项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遴选出适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介入运营管理并能够持续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项目,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能够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支持力度。制定完善有关涉农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方式、扶持机制、适宜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股份的资产内容、收益规划及收益分配方式,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逐年稳定增长。优先选择村级班子健全、有能力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实施适宜的项目建设内容,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以村集体股金的形式投入到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运营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经济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加集体收益。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合作开发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在项目上优先安排;支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县(市区)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物业资产,大力发展物业经济。
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项目的运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让村级集体资产在市场中流动起来,保障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户个人收入稳定增长。
三、实施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关项目的原则要求
(一)统筹。各地要积极选择确定适宜的涉农项目,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统筹规划实施,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介入建设、开发和经营。
(二)明晰权属。有关涉农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股权确认机制。在下达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将能够独立划分资产形态、适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的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益共享。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有关涉农项目取得的收益,按权属比例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一方面用于保障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应按相关规定分配给农户并向贫困户倾斜。
(四)规范经营。加强对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项目原则上以采取投资、入股、建设基础设施等方式为主,具体经营活动以公开协商、公开发包方式为主,避免村干部直接经营行为,加强民主监督,规范运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管理维护。有关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由县或市统一代建,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完善项目资产运行监管、维护服务机制,有效实施民主监督;运行维护费用从项目资产运营收益中支付,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些重点项目
当前,重点抓好以下涉农项目的实施,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开发经营,切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一)建设村级光伏电站。各地根据《2016年甘肃省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选择好项目实施地点。
由财政资金投入、社会无偿帮扶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大部分收益滚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
加大对村级电站建设区域的基础电网改造力度,为村级光伏电站电力输出提供保障。
(二)开发乡村旅游。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介入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经营。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各类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以及房屋、建筑用地(物)、基础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入股经营或自主经营乡村旅游项目,在旅游区建设物业服务设施,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政资金投入乡村旅游项目形成的适宜量化的资产,可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三)发展物业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由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工业功能区等区位较好的地方统筹建设集体物业资产,通过自主经营、发包经营、联合经营等形式,增加集体收益。
县级门在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过程中,要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物业资产的支持力度,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当地村民集中居住点、工业商贸集中区,成立物业管理等专业服务公司,提供维修管护、垃圾清运等生活服务,开展保险、广电、通信等代理服务项目,增加集体收益。
(四)领创办合作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领创办或入股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增加集体收益。
财政项目中明确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的补助资金,必须形成固定资产,并且折股量化到每位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取得的经营收益,必须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配给成员。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领创办的合作社积极申报奶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利用集体各类土地资源和房屋等经营性资产,采取多种合作经营方式,建设奶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或合作社,增加集体收益。
(五)参与水利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水利设施建设,明确小型水利设施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等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适宜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的,应当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权或受益农户股份;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维护的,通过绩效考核给予管护经费补助和奖励。
探索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经营型小型水利工程收益分配机制。
(六)开展土地营运。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集中连片耕地,铁路、公路建设中新增土地,异地扶贫搬迁和灾后异地重建的废弃村庄宅基地、旧村委会办公场地、场院等集体土地,确权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不改变耕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将新增土地的使用权,采取流转、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可以利用新增土地积极牵头组建合作社,增加集体收益。
(七)发展“飞地经济”。鼓励村与村之间打破划和地域限制,利用各自资源优势选择适宜的合作项目,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多要素的合作,发展“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各地遴选出适合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运营的其它项目,参照以上项目的建设方式和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依据甘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精准扶贫、双联行动,科学编制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规划,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有经营性收入来源、集体经济收入有逐年稳定增长的路径。乡镇要抓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工作,村“两委”要抓好具体实施工作。靠实乡村两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责任,乡镇是第一责任人,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在县级综合统筹财政项目资金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荐和遴选能够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相融合的项目。农牧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选择、制定产权界定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工作。门要加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力度。国土部门要积极为村级发展集体经济提供用地保障,开通审批通道。发改、规划、税务、人防等部门要按规定认真落实免费减税政策,并为村级物业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将借助项目建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为近期重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结合职能任务对利用项目建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