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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垃圾渗滤液 多人获刑
2017-09-10 12:28  浏览:248

市政公司一经理被判17年 天津一公司被重罚6100万元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高污染的垃圾渗滤液有毒有害,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可有人竟然为了一己之私,内外勾结,往市政污水管井内排放。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院首例环境污染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同时,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100万元;3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获刑。

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海淀污水井

马某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经查,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间,为天津欧梭公司承揽和执行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欧梭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1861万余元。

马某伙同天津欧梭公司及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将该公司从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位于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并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帮助天津欧梭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马某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