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监局6月8日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事项(十一)显示: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合计50万元。
梁金魁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总经理,是对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尹海辉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是对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2、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款10万元。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予以处罚。罚款30万元。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行为,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等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予以处罚。罚款合计65万元
附罚单表:
深圳保监局二〇一八年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事项(十一)
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总经理,是对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是对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时任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渠道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人,是对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总经理,是对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部总经理,是对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城支公司总经理,是对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予以处罚。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等规定,分别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予以处罚。
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是对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