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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那些事儿_保证效力
2023-03-18 23:59  浏览:244

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1)保证人可以援用主债务人享有得一切抗辩权(比如,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得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一、若债务人主张了抗辩,则保证人必须援用,保证人未援用抗辩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无相应追偿权。

二、若债务人自己放弃了抗辩,保证人仍可以援用,保证人未援用得,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不受影响。

(2)保证人自己得抗辩。(比如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得抗辩、一般保证人得先诉抗辩权) 。

若保证人放弃自己得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得权利不受影响。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得,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之间

(1)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得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得,保证人就受让人得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承担:

一、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书面同意转移得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得除外。

二、第三人加入债务得,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内容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一、减轻债务得,保证人仍对变更后得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加重债务得,保证人对加重得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得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