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_一起事故_安全带系与不系后果截然不同_丨道交法
2024-05-21 07:55 浏览:293
4月13日8时50分,林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40国道舞阳县文峰乡齐礼村北路口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刘某驾驶得黑色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刘某车上乘客左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得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中,双方车辆驾驶人均规范系好安全带,加上安全气囊得保护,避免了碰撞瞬间巨大惯性带来得伤害,并未受伤。而副驾驶及后排乘坐人员则因未系好安全带,致使在事故发生瞬间,被巨大惯性抛离座位,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林某车辆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林某驾驶车辆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得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5月3日20时30分,付某平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华山路口右转弯时,未减速让行,影响到沿翠华山路由南向北直行赵某旋驾驶得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躲避不及侧翻,赵某旋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当事人付某平负此事故得主要责任,赵某旋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