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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11日讯(感谢 李美玉)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康大药房”)现场提供不出已售1盒氨苄西林胶囊有效得处方,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办法》得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莱西市依法对林康大药房进行了处罚,责令林康大药房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据悉,莱西市执法人员于10月11日,对林康大药房进行检查,随机检查了该药房在售得氨苄西林胶囊销售情况。经检查,林康大药房现场提供不出已售1盒氨苄西林胶囊有效得处方。
莱西市依据《药品流通办法》第十八条第壹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China食品药品监督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得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于10月29日依法对林康大药房下达了西市监处罚〔2021〕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康大药房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林康大药房成立于2010年8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计划生育用品、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销售(以上项目依据食药局、消防局颁发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得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此事,林康大药房得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前来到林康大药房购买氨苄西林胶囊得患者着急购药,而开具处方得大夫恰好不在,工作人员直接将药物售出导致该违法行为。目前林康大药房已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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