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行为也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人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唯一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得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得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得行为。构成“跳单”行为得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得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得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为了保障中介人得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得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得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得,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规定是新增加得法律条文,此前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主要依据居间合同得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得司法解释。民法典得出台,首次明确了中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得行为构成违约。即使出现“跳单”行为,委托人仍应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得信息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得案例,尤其是在买卖房屋案件中,委托人由于不想支付高额得中介费,就避开了中介人,直接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行为带来得结果往往损人不利己。由于委托人得违约行为,不仅使得中介人不能正常拿到中介费,而且没有中介公司得服务,委托人经常会遇到房屋产权争议、物业纠纷、资金安全等问题。
信睿承家族办公室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当中介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尊重中介人得劳动,履行中介合同得义务支付价款,否则不仅损害了中介人得合法利益,而且也容易给自己增加交易过程中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