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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了几条普通鲫鱼鲤鱼就要坐牢_云南通报3起长江流域非
2021-11-19 03:50  浏览:226

■ 都市时报感谢 庞继光

为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云南省公安按照“十年禁渔”得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长江流域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

11月16日,在新闻办得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上,云南治安管理总队陆永昌通报其中3起典型案例。

陆永昌介绍,虽然有得违法人员仅仅捕捞了几条普通得鲫鱼、鲤鱼,但他们是在常年禁渔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工具。《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得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得,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陆永昌介绍,特别是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得,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如胭脂鱼、金线鲃、白鲟、大鲵、昆明鲇等China保护珍稀鱼种得,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得,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另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得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得严厉制裁。

案例一

捕捞细鳞鱼34.3千克

4人获刑并赔偿5万余元

2021年3月15日,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流域光华乡水井村委会五郎河白草坪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得朱某林、朱某全、杨某金、朱某军4人,查获电鱼器一套及非法捕捞得细鳞鱼共计34.3千克。

随后,公安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林、朱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金、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责令朱某林、朱某全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49170元;责令朱某林等4人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1650元,由永胜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规定代为履行修复责任。

案例二

昭通永善王某等3人

非法电击捕鱼4.08千克

2021年4月23日,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支流桧溪镇簸箕村和细沙乡阳堡村边界得河沟内,当场抓获使用电鱼工具电鱼得王某、黄某、王某3人,查获电鱼工具、渔网及非法捕捞得渔获物4.08千克。

公安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3人拘役五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三

吴某某电击捕鱼2.37千克

获刑半年

2021年4月12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龙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瓶2个、铁皮船1只、升压器1台)及非法捕捞得鲫鱼和鲤鱼共计2.37千克。

公安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吴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