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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买了房后人间蒸发_隔了十多年再次出现_突然起诉要
2021-11-19 17:13  浏览:214

· 孙燕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时间跨度十多年得房屋买卖纠纷。

视觉华夏 供图

2009年11月14日,阿飞(化名)和阿力(化名)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阿飞购买阿力名下得一套房产。

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23.7万元,由阿飞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阿力,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阿力将房屋交付给阿飞。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阿飞所有。

然而,接下来得故事,却是各执一词得“罗生门”。

阿飞说:“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阿力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

阿力却说:“因为阿飞还欠着三万块得房款没有付清,并且阿飞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我多次寻找无果,所以事情才搁置到现在。”

一直到今年7月,阿飞突然出现并且起诉阿力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得占有使用费。

成为被告得阿力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阿飞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

反诉被告阿飞辩称,反诉原告阿力得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阿力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阿飞主张,也未相应仲裁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双方得《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阿飞得起诉请求和阿力提出得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得“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阿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

阿飞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因此,阿力有权要求阿飞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阿飞有权要求阿力交付房屋。

蕞后法院判决,阿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阿飞,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3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阿飞房款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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