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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驻大阪总领事馆发布办理自动丧失为什么国籍领事证明须
2021-11-21 08:43  浏览:351

:海外网

海外网7月10日电 华夏驻大阪总领事馆9日发布办理自动丧失华夏国籍领事证明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情形

根据《国籍法》,华夏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得华夏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得,即自动丧失华夏国籍。在日华夏公民申请加入日本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自动丧失华夏国籍领事证明。

二、所需材料

成年人办理,须提供:

1、有效华夏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填写《领事证明申请表》。

(特别china-embassy.or.jp/chn/lszc/gzjrz/gz1/P020210708589966528474.pdf)

未成年人(含新生儿)办理,须:

1、由父母代为填写《领事证明申请表》并签字。

2、提交监护关系证明,要载有全家信息得《住民票》(3个月内),和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得出生受理证明原件,或亲属关系公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孩子和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4、驻日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得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得,应当提供代理人得有效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得授权委托书。

2、如孩子父母在华夏离婚,应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华夏法院出具得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父母在日本离婚得,须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有关材料,证明对孩子有监护权,并提交另一方同意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孩子生父母居住在华夏,须提供经公证过得同意孩子申请加入日本籍从而丧失华夏籍得同意书。同时,须提供华夏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生父母在日本得,须提供有生父母签字盖章得同意书、护照和在留卡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4、如孩子父母属于丧偶者,须提供原配偶死亡公证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5、如孩子父母已加入日本国籍,须提供父母得户籍誊本原件,要有记载加入日本国籍之前得华夏名字及国籍。

6、孩子已被认知得,须提供户籍誊本原件或其他认知证明,以及认知人得同意书和身份证件,或认知人亲自来馆签字。

7、孩子已成为日本人养子(女)者,须提供户籍誊本(3个月内)原件、养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4个工作日,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