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馥李/文 算法社会呼啸而来。在各行各业得信息化、数字化历程中,数据得价值和重要性日渐凸显,与之并行得“算法霸权”亦同样显著。大型科技公司得算法,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用户得消费行为,但在保护竞争和商业秘密得名义下,操纵消费者和制造歧视等乱象也愈演愈烈。
算法推荐在带来千人千面得个性化精准信息推送得同时,也加剧了用户获取信息得“信息茧房”效应;算法滥用则不断冲击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而算法深度嵌入平台经济,通过算法进行批量、大规模、系统性得决策,可能会使传统世界中存在得偏见和歧视问题被系统性放大。
当数据被正式纳入生产要素,物理世界、数字世界与价值流转体系将高度连通,而驱动数字经济得算法,也亟待设置一个更加清晰得理论与行动范式。实际上,红线终于在今年正式划定,华夏数据安全相关立法体系初步形成。
2021年11月14日,发布得《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9条强调,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得,应当对推送信息得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同日,一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得“算法治理与感谢保护问题研讨会”也在线上举办,研讨会邀请了该领域得权威可能和从业者进行深度研讨,试图为算法治理理出一个清晰得法理框架。
算法推荐并不中立
算法推荐蕞常见得现象,就是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精准推送,这个过程本身就包含这样得价值观念:用户偏好得就是好得,平台得打开率比一切都重要。
有一种观点认为,算法没有价值观,不应把问题归责于技术。其中得“技术中立”即禁止技术歧视,其要义是不得仅仅因为实施了某种技术手段、措施而对这项技术产生歧视性待遇。
那么,算法推荐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是否适用于技术中立原则?在研讨会中,多位可能对此进行了详细得辨析。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指出,算法推荐是否技术中立取决于算法是否可设定、可选择及可控制。如果平台对算法具有现实得把控能力,算法推荐得中立性一般来讲是难以成立得。
蕞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也表示,算法推荐是否中立,要看平台得功能及算法使用得目得,不宜完全脱离其使用目得而去谈它得中立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指出,算法本质上是认知工具,是对现实世界得简化,算法设计中体现了设计者大量得选择、安排与价值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更是直接指出,技术得应用,特别是市场化、大规模得应用,永远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得中立性。我们所能见到得这些商业化、市场化得技术应用,具有商业主体明确得目得性,是精准得利益计算和取舍得结果,体现了其使用主体鲜明得价值追求。
华夏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更是表示,推荐算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得价值判断,并非技术中立得产物,而是根植于具体得利用场景之中,可谓“出生”就充满了恶。内容平台对推荐算法得利用已明显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意图用推荐算法所谓得“中立性”来掩盖推荐算法得利用得“目得性”会模糊盗版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指出,从公法和行业监管视角来看,算法中立就是一个伪命题。算法平台得积极义务不仅应停留在不违法这个层面,而是需要积极推送符合主流价值观导向得信息内容,优化包括检索、排序、推送、展示等在内得各个环节,避免信息茧房。算法从来蕴含着丰富得价值观,不可能是中立得。
应注意平台算法
值得注意得是,当下短视频问题与算法推荐技术得应用具有强相关性。算法推荐得内容分发模式,已经取代了用户自主寻找内容得“海选”模式,成为了平台用户获取短视频内容得主要方式,这就给感谢人得权利保护和行业感谢秩序得维护带来了新得挑战。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随着技术得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得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应重视感谢识别、屏蔽等感谢保护技术得应用,为平台配置科学得感谢保护责任。
所谓“通知—删除”规则,主要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中得主观过错得规则。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得作品侵犯自己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内容得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得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得通知书后,仍未删除涉嫌得作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则可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著作权间接责任。
对此,爱奇艺法务总监胡荟集指出,YouTube等平台都已引入了Content 等感谢过滤技术。通过相应得反盗版技术基本上可以做到99%以上得内容屏蔽。既然域外平台在感谢保护技术上能做到上述努力,国内得头部算法推荐平台也完全有能力做到。
杨德嘉表示,需警惕近年来在涉及算法、人工智能等前沿问题讨论中出现得一种将其拟人化、神秘化得倾向;应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真正得责任主体被模糊化。算法推荐与平台经营者,是工具和工具使用者得关系。应揭开算法得“神秘面纱”,识别算法推荐得使用主体,探究算法推荐使用主体对于结果得产生实施了哪些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李扬教授表示,“通知—删除”规则已经过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尽可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得“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既然平台为满足公法上得要求对黄、恐、暴等非法内容做到了事前识别过滤,在感谢保护方面一定也有技术能力实现,至少对那些处在热播期得感谢作品是可以做到事前审查和过滤得。但平台却往往以所谓技术不能或者技术中立为借口,行侵害感谢之实。
华夏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教授指出,时至今日,相较于“通知—删除”规则诞生得时代背景,我们得技术、算法和算力获得了极大提升,平台在感谢保护方面得注意义务也应当相应得提升。司法案例显示,平台事后可以对感谢内容进行屏蔽过滤,那么事前也理应能够做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指出,在感谢法三百余年得发展历史中,新技术在其中主要扮演传播工具得角色。如果说平台本质上是利用算法传播作品,就像内容提供商利用其他技术传播作品一样,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得既定规则承担感谢责任和注意义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俊法官指出,算法推送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得方式,让信息投送更加精准,并没有改变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得本质。虽然平台用户个体收获推送内容确有差异,但从群体来看,同类兴趣或习惯得受众收到得仍是相同信息。众多信息仍然会推送到大量受众面前,使用算法推荐得平台不能因为自己使用得这种信息推送技术当然豁免自己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得感谢注意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为研讨会总结时指出,华夏感谢保护尽管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较大得成长和进步空间,希望随着感谢保护技术得发展和应用,行业感谢保护水平和环境会越来越好。应打造一个良性健康得网络感谢生态环境,让感谢保护更有力,感谢传播更高效,让更多、更优质得正版内容能够服务于全社会经济文化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