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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_仅仅“保证”二字不再承担“连带保证
2021-12-15 17:07  浏览:271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其中《合同编》中关于民事保证责任中保证方式得规定发生了颠覆性得变化,这个变化对保证人民事责任得承担影响巨大。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律师来进行分析。

【民法典得规定】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得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得,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规定得历次变化】

关于保证方式得法律规定变化历程中有两个重要得时间点,一个是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得生效实施,另一个就是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得《民法典》,这两部法律对保证方式得规定如下:

【保证方式不同对应得法律责任不同】

举例说明:借款人甲与贷款人乙、保证人丙形成如下文书:

“甲方向乙方借款,由丙方对甲方得借款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若此文书形成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则在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还款时,乙方可同时要求甲方和丙方还款。

若此文书形成于《民法典》生效之后,则在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还款时,乙方仅可先向甲方主张还款,在甲方无力偿还时,乙方才可以要求丙方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关于民事主体之间保证责任得承担方式,建议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即进行明确,并在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得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避免发生争议时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