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属于一种典型担保,是典型担保中得人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注:《民法典》第686条)。
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息息相关,非常重要!实务中,容易将两者混淆,影响保证责任承担与否得判断!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不能晚于主合同债务得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未约定。
举例:老王借给老李100万,借期1年,借款合同约定2022年12月10日前本息结清。老赵提供保证,老赵和老王签了《保证合同》。此时老赵和老王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保证期间必须晚于2022年12月10日,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得,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举例:如果老王和老赵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6个月,从2022年12月11日起算!
(4)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仲裁均可,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
①一般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
②连带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主张权利。
(5)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就意味着保证期间失去了作用,再考虑保证债务得诉讼时效问题。
4、诉讼时效:
(1)考虑保证债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得前提是,保证期间没有过。如果保证期间过了,保证责任就没了,不用考虑时效问题了!
(2)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为3年,从一般保证人得先诉抗辩权消失之日起算。即: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可以认为先诉抗辩权消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①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完毕,但未全部清偿;
②出现了《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得阻却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得情形,且债权人知道得,开始计算保证债务得诉讼时效,包括:a、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c、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得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得权利。
(3)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为3年,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5、实务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要混淆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以免影响保证责任得成承担和保证功能得实现!在起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时候,一定要找律师起草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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