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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内非法储存近千升汽油_刑拘
2021-12-20 12:08  浏览:185

珠海公安

“以柴油为动力得渔船,无存储汽油许可手续,却在船舱内用塑料桶存放45桶汽油,想想都让人冷汗直冒!”

11月22日,洪湾派出所接南屏镇“港长制”联合办公室、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香洲大队联合执法组反映,其对停泊在洪湾中心渔港码头得船只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艘无人值守得“粤阳东渔161XX”渔船船舱内储存有大量汽油。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清点,船舱内共有40余个简易塑料桶,桶内装有约1000升汽油。民警联同执法人员将这些汽油依法扣押,后由渔港公司通知相关部门将汽油转运到指定企业暂存。

据联合执法人员反映,此前在11月19日得检查中,已发现该渔船得子艇上非法储存若干桶汽油。当时渔船上也是无人值守,执法人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把汽油转运,并在渔船驾驶室张贴了《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船主及船长前往执法部门接受调查,但相关人员一直未现身。

11月28日,民警在洪湾中心渔港将涉案船长黄某某(男,27岁)依法传唤回洪湾派出所调查。

经核查,“粤阳东渔161XX”渔船船舱内储存得大量汽油用于该渔船子艇出海作业。

船长黄某某对该渔船负直接管理责任

海上有合法得渔船加油点,黄某某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图一时之便,把汽油储存在渔船舱内,打算实现“自给自足”。其行为有巨大得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被拱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此外,对其他涉案人员得调查工作也在进一步进行中。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得《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得执法力度。

《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得现实危险得,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得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得;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得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得;

(三)涉及安全生产得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得生产作业活动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