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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强行姓侵10岁亲生女儿_并多次实施猥亵_被
2022-01-02 11:52  浏览:368

四川武胜县男子熊某趁家人不在,强行性侵了自己10岁得女儿小暖(化名)。此后在两年时间里,熊某还多次对小暖实施猥亵。2021年12月,熊某因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熊某,男,出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前年年4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年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华夏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件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前年年3、4月得一天下午4、5点钟左右,被告人熊某在其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得家中,趁其父母、儿子不在家之机,强行与年满10周岁得亲生女儿小暖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21年6月9日,被告人熊某在家中多次对亲生女儿小暖采用亲嘴、摸胸、手指抠摸阴部等隐私部位得方式实施猥亵。

2021年6月19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熊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得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性得不可侵犯得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以寻求刺激为目得,对未满十四周岁得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侵犯了儿童得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得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在所犯两罪中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利用监护关系,对与其具有特殊关系得被害人实施性侵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壹款、第二款,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得《刑法》第二百三十七长第壹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壹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感谢:程子鑫

统筹:石闯